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诊疗规范的重要性与责任解析

在现代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对医疗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对医疗行业专业性的严格要求,更是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诊疗规范的核心意义

诊疗规范是医疗行业的基本准则,它涵盖了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选择、手术操作、药物使用、患者护理等多个方面,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石。遵循诊疗规范意味着医务人员在每一个治疗步骤上都要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操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约束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诊疗规范的法律后果,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责,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这既是对患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对医疗行业自律的强化,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

违反诊疗规范的后果与影响

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时,不仅可能导致患者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损害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从个体患者角度看,违规诊疗可能带来不可逆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从社会层面分析,频繁的医疗事故会加剧医患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医德医术的体现。###

加强监管与自我提升

为了有效落实《

侵权责任法

》中关于诊疗规范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通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也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诊疗质量评估,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鼓励患者参与医疗过程,增强透明度,构建开放的医患沟通平台,共同促进医疗环境的改善。总之,《

侵权责任法

》中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是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加强法律执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我们有望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谐的医疗服务体系,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接受治疗,重拾健康与希望。

每日学一“典” | 第1227条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一)

贡献者回答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律师解读

本条所针对的不必要检查行为,即社会上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实行院长问责制,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追究医院院长责任。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并未直接对“过度检查”作出规范,而是从正面角度提倡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适宜检查”。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经使用了“过度检查”的表述。但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并非法律用语,且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除。但也有意见认为,“过度检查”的现象确实存在,不仅给患者造成经济负担,甚至对患者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对该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

与不必要的检查联系比较紧密的是防御性医疗行为,指医生为避免医疗风险和诉讼风险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过程,并非医学疾病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诉讼。防御性医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防御医疗,表现为医生“热情”地为患者做各种检查,多套治疗方案,积极邀请会诊;二是消极性防御医疗,表现为医生对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拒绝为他们治疗。

因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治疗方案的多元化等原因,对患者的检查何为过度、何为适度,难有确定划一的标准,患者更无从判断。对此,判断是否属于不必要的检查的标准就要看此检查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本条仅写明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未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一方面,本条明确提出了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予以约束,但由于医疗行为本身的公益性、专业性、复杂性等考虑,对于不必要的检查直接列明的责任规定可能会影响医疗机构的行为,诱发防御性治疗等行为,会对医学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本条规定情形下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关于“不必要的检查”的认定问题。我们认为,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属于不必要的检查”通常也属于专门性判断问题,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检查是疾病诊断以及采取治疗措施的必要手段,其本身就是一个专业判断问题,可以作为一个鉴定事项来对待。

医院小病大治有什么后果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意味着,任何检查都应当是基于医疗需要,而非出于非医疗目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负担和费用。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责任。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为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建立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责任框架。对于患者而言,这有助于他们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寻求合理的赔偿;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这则是一种鞭策,提醒他们必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该法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对话平台,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如何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医疗侵权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有列举的情形之一,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医坏人并做虚假病案,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四)

贡献者回答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你自己看一下哪些地方适合受害人,关于证据方面需要你提供受伤住院证明等。法律规定,医院需证明自己的医疗过程没有过错(包括人员和治疗过程等方面)。但是如果对方以虚假病例来证明医院没有过错,你需要证明对方病例是虚假的。所以这方便自己注意一下。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优尔律网希望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